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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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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進用人員時應注意體力、能力、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進用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10條,各機構進用人員時應注意體力、能力、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進用應依有關規定辦理。這表示在進用人員時,應該考慮其身體狀況、能力、品德以及對國家的忠誠度,並且需按照相關法規進行處理。例如,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前段的規定,這項法條強調了在進用人員時應注意其能力和品德,以及遵守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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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 10 條規定:「各機構進用人員時應注意體力、能力、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進用應依有關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