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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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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構董事會與經理部門得各置派用機要人員一人,辦理機要工作,不受進用資格之限制,其進用及離職均應報本部備查。
  2. 2.前項人員,機構董事長或總經理得隨時予以免職。董事長或總經理離職時應隨同離職。
  3. 3.各機構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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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職名詞
  • 正當性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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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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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 18 條規定:「各機構董事會與經理部門得各置派用機要人員一人,辦理機要工作,不受進用資格之限制,其進用及離職均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