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各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之人員進用事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根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 2 條,各事業機構的人員進用事項,除非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否則都適用該辦法的規定。這意味著各機構在任用人員時需要依據該辦法進行相應的規範。 範例:根據台北地方法院 93年度勞訴字第61號卷 民國 93 年判決書,針對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恤及資遣辦法作業手冊所附「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列入計算平均工資之給與項目表」的相關規定就進行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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