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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構應建立以職位分類為基礎之人事管理制度,除董事長及總經理外,應按職位工作之繁簡難易、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歸級列等。
  2. 各機構分類職位及評價職位人員之歸級列等,應依據本部所屬事業機構分類職位歸級及評價職位歸級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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