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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構下列人員應予輪調: 一、業務性質相近之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 二、經管財物、採購及其他在職務上有輪調必要之人員。
  2. 前項輪調職期一任三年,必要時得延長之,不得超過三年。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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