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進用
>
第 三 節 升等及調遷
>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各機構下列人員應予輪調: 一、業務性質相近之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 二、經管財物、採購及其他在職務上有輪調必要之人員。
前項輪調職期一任三年,必要時得延長之,不得超過三年。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進用 §6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派用人員及僱用人員 §6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約聘人員及約僱人員 §19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升等及調遷 §2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附則 §34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