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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或實習,其期間為半年,期滿經考合格者始得派(僱)用。考核不合格者,派用人員不予派用,僱用人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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