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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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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動產權利登記名義人因重大災害死亡,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承登記時,得免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
  2. 2.依前項規定辦理繼承登記者,於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但申請政府受災地區優惠貸款而設定抵押權者,不在此限。
  3. 3.前項情形,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之。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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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不動產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繼承名詞
  • 遺產稅名詞
  • 抵押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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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 14 條規定:「不動產權利登記名義人因重大災害死亡,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承登記時,得免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