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災地區建築物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之。

90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8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34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