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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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災地區非都市土地內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之農舍或住宅,符合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依下列規定簡化,不受建築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一、二層以下且未興建地下層者,其申報開工時,得免檢附施工計畫書。 二、建築物施工中得免申報勘驗,竣工後備具相關竣工圖一次報驗。 三、經起造人同意自行監督混凝土品質者,得免適用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實施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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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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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名詞
- 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
- 勘驗名詞
- 建築法 第 54 條條文
- 建築法 第 5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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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