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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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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