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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政府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於河川區域有前條以外之使用行為者,得先行使用,並於四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河川管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
  2. 各級政府辦理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須於河川區域內採取土石時,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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