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加油站之經營,以供售領有漁業證照及配 (購) 油手冊之船舶、舢舨、漁筏、漁業巡護船、漁業試驗船及漁業訓練船之船用燃料及附屬潤滑油脂為主,並以兼供經營娛樂漁業漁船、遊樂船舶及其他經漁港或遊艇港管理機關核准入港之船用燃料為限。 前項經營娛樂漁業漁船及其他經漁港管理機關核准入港之船舶,申購船用燃料時,應檢具有關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10條,該條規定了漁船加油站的經營對象及限制,主要以供售領有漁業證照及配 (購) 油手冊之船舶、舢舨、漁筏、漁業巡護船、漁業試驗船及漁業訓練船之船用燃料及附屬潤滑油脂為主,並以兼供經營娛樂漁業漁船、遊樂船舶及其他經漁港或遊艇港管理機關核准入港之船用燃料為限。而對於經營娛樂漁業漁船及其他經漁港管理機關核准入港之船舶申購船用燃料的相關手續,則應檢具有關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1.13訂定) 舉例:例如,根據規則第10條的規定,一艘經營娛樂漁業的漁船前往漁船加油站購買船用燃料時,應檢具漁港管理機關核准入港的證明文件,以確保其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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