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1.13訂定)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漁船加油站設置完成,取得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有關法令規定,辦妥各項證照,並開始營業。 漁船加油站取得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次日起,逾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執照。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