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加油站於開始營業後,如因故需暫停營業者,應於暫停營業三十日前,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復業時亦同。 漁船加油站終止營業時,除應依法辦理歇業登記外,並應於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繳銷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其不繳銷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
從參考資料的法律規定來看,漁船加油站在需要暫停營業或終止營業時,都需要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或繳銷營業許可執照。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公共安全和管理秩序,並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藉由向主管機關報備或繳銷經營許可執照,可以讓相關單位掌握漁船加油站的營運狀況,以確保符合法規要求和相關規範。 範例:在參考資料中提到,被告未經申請核准設立加油站,即擅自在漁港附近經營加油站業務,因此遭到法律追究。這個案例就是違反了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15條中有關暫停營業和終止營業時應向主管機關報備或繳銷營業許可執照的規定。 除了這個案例外,還有其他案例也可以透過參考資料中的法律規定來做出解讀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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