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1.13訂定)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會同相關單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檢查漁船加油站之設備、油料品質、環保設施及營運情形,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檢查。 前項檢查人員執行檢查職務時,應出示有關機關核發之檢查證件。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會同相關單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檢查漁船加油站之設備、油料品質、環保設施及營運情形,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檢查。 前項檢查人員執行檢查職務時,應出示有關機關核發之檢查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