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會同相關單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檢查漁船加油站之設備、油料品質、環保設施及營運情形,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檢查。 前項檢查人員執行檢查職務時,應出示有關機關核發之檢查證件。
對於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1.13訂定)第 16 條,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派員會同相關單位,檢查漁船加油站的設備、油料品質、環保設施及營運情形,而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檢查。同時,檢查人員在執行檢查職務時,應出示有關機關核發的檢查證件。 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在上述事例中,被告未經申請核准設立加油站,擅自在漁港出海口附近經營加油站業務,因此違反了相關的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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