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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1.13訂定)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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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會同相關單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檢查漁船加油站之設備、油料品質、環保設施及營運情形,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檢查。 前項檢查人員執行檢查職務時,應出示有關機關發之檢查證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1.13訂定)第 16 條,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派員會同相關單位,檢查漁船加油站的設備、油料品質、環保設施及營運情形,而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檢查。同時,檢查人員在執行檢查職務時,應出示有關機關核發的檢查證件。 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在上述事例中,被告未經申請核准設立加油站,擅自在漁港出海口附近經營加油站業務,因此違反了相關的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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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1.13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1.13訂定)第 16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會同相關單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檢查漁船加油站之設備、油料品質、環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1.13訂定)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