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油站設置完成取得許可執照後,應依有關法令辦妥營業證照,始得開始營業。 加油站取得許可執照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但未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始營業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
加油站設置完成取得許可執照後,應依有關法令辦妥營業證照,始得開始營業。 加油站取得許可執照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但未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始營業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