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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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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之經營以汽油、柴油、煤油及小包裝石油產品之供售為主;其附屬設施得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洗車設施、簡易排污檢測服務設施及自動販賣機。但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及其他法令規定時,得兼營汽機車用品、便利商店、停車場、車用液化石油氣及代辦汽車定期檢驗。 加油站經營前項汽機車簡易保養之附屬設施及兼營項目,加油站面積應有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加油站經營第一項附屬設施及兼營項目總面積,不得超過加油站面積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於設置加油站基地範圍內之兼營業務,於該加油站經撤銷經營許可時,一併撤銷,不得繼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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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法令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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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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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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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第 18 條規定:「加油站之經營以汽油、柴油、煤油及小包裝石油產品之供售為主;其附屬設施得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