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油站兼營加氣站業務者,其加氣站部分設置及經營管理應依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兼營加氣站業務之加油站應於地界周圍內,以鋼筋混凝土構築高度二公尺以上,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防護牆,其轉角處以長度、寬度各為三十五公分以上之加強柱連接。但出入口臨接道路面及臨接道路側四公尺範圍內,不在此限。 兼營加氣站業務之加油站,其儲油槽、加油機、油灌車卸油位置與儲氣槽、加氣機、氣槽車卸氣位置兩者間,應保持五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