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加油站業務者,限以流量式加油機販售汽、柴油。其汽、柴油之交付行為限在加油站內完成,不得於核准基地範圍外營業,且不得以任何器具對外送貨。 加油站販售之汽油、柴油限向依法取得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者批購。其購油證件,應保留二年,以備查核。 加油站販售之汽油顏色,規定如下: 一 九二無鉛汽油為藍色。 二 九五無鉛汽油為黃色。 三 九八無鉛汽油為紅色。 四 高級汽油為綠色。 經營加油站業務者,販售之汽、柴油不得摻雜或作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