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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加油站業務者,應自行實施加油站設施每日、每月及每半年安全檢查,並製作檢查記錄。 前項之安全檢查記錄,應保留二年,以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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