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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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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加油站業務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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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5條規定,經營加油站業務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根據石油管理法第17條第3項及行為時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1條的規定,經營汽油、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之零售業務者應設置加油站,而經營加油站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站後始得營業。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投保要求是為了保障加油站業務所涉及到的公共安全及意外狀況。 參考資料: 行為時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1條 石油管理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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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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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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