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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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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車輛經車型測試符合能效標準規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視為新車型重新辦理車型測試: 一、車輛名稱及外型變更。 二、車重等級變更。 三、引擎型式、排氣量、氣缸數、燃油系統(含供油方式及燃料回饋控制系統)、渦輪增壓器變更。 四、動力傳動系統變更。 五、製造國變更。 六、其他車輛規格變更足以影響能效測試結果。
  2. 2.車輛規格或配件部分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鑑定不影響能效測試結果者,得免辦理車型測試。但該車型仍應辦理新車抽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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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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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車輛經車型測試符合能效標準規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視為新車型重新辦理車型測試: 一、車輛名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