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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四條所稱新車抽測,指廠商製造或進口之車輛取得中央主管機關發之耗能證明文件者,於繼續製造或進口時依規定比例所作之能效測試,原則上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產車: (一)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每一車型車輛每一千輛抽一輛。 (二)機車每一車型車輛每二千輛抽一輛。 二、進口車:每一廠商進口之車輛之抽測方式比照國產車辦理。
  2. 每一車型車輛製造或進口數量在六個月內未達前項新車抽測比例者,仍須抽測一輛。
  3. 前二項規定之新車抽測比例,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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