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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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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四條所稱新車抽測,指廠商製造或進口之車輛取得中央主管機關發之耗能證明文件者,於繼續製造或進口時依規定比例所作之能效測試,原則上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產車: (一)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每一車型車輛每一千輛抽一輛。 (二)機車每一車型車輛每二千輛抽一輛。 二、進口車:每一廠商進口之車輛之抽測方式比照國產車辦理。
  2. 2.每一車型車輛製造或進口數量在六個月內未達前項新車抽測比例者,仍須抽測一輛。
  3. 3.前二項規定之新車抽測比例,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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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第十四條所稱新車抽測,指廠商製造或進口之車輛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耗能證明文件者,於繼續製造或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