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車輛進口廠商持有之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耗能證明,如經車輛原製造廠商保證供應予特定廠商之車型規格、品質均同於該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耗能證明之車輛者,得將該證明移轉予該特定廠商繼受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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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進口廠商持有之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耗能證明,如經車輛原製造廠商保證供應予特定廠商之車型規格、品質均同於該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耗能證明之車輛者,得將該證明移轉予該特定廠商繼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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