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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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廠商研發足以提升車輛燃油效率,顯現其節能功能之環保創新技術或產品,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並核給一定數額之加權平均能效者,廠商得加計於其銷售車輛之加權平均能效。
- 2.前項環保創新技術、產品及可核給一定數額之加權平均能效,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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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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