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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廠商研發足以提升車輛燃油效率,顯現其節能功能之環保創新技術或產品,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並給一定數額之加權平均能效者,廠商得加計於其銷售車輛之加權平均能效。
  2. 前項環保創新技術、產品及可核給一定數額之加權平均能效,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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