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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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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燃料供應事業售予合格系統所需之天然氣燃料價格計價原則如左:一、中國石油公司直接供應者,按主管機關核定之汽電共生系統用氣優惠價格計價。 二、由各地區公用氣體燃料事業供應者,其基本氣費比照中國石油公司直接供應者外,另加收由該事業代為供氣之輸氣費,該輸氣費由合格系統經營者與各地區公用氣體燃料事業個別議定。若雙方無法取得協議時,得申請主管機關調處。 前項天然氣燃料價格計價原則應報請主管機關備,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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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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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調處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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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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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第 12 條規定:「天然氣燃料供應事業售予合格系統所需之天然氣燃料價格計價原則如左:一、中國石油公司直接供應者,按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