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天然氣燃料供應事業售予合格系統所需之天然氣燃料價格計價原則如左:一、中國石油公司直接供應者,按主管機關核定之汽電共生系統用氣優惠價格計價。 二、由各地區公用氣體燃料事業供應者,其基本氣費比照中國石油公司直接供應者外,另加收由該事業代為供氣之輸氣費,該輸氣費由合格系統經營者與各地區公用氣體燃料事業個別議定。若雙方無法取得協議時,得申請主管機關調處。 前項天然氣燃料價格計價原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修正時亦同。
天然氣燃料供應事業售予合格系統所需之天然氣燃料價格計價原則如左:一、中國石油公司直接供應者,按主管機關核定之汽電共生系統用氣優惠價格計價。 二、由各地區公用氣體燃料事業供應者,其基本氣費比照中國石油公司直接供應者外,另加收由該事業代為供氣之輸氣費,該輸氣費由合格系統經營者與各地區公用氣體燃料事業個別議定。若雙方無法取得協議時,得申請主管機關調處。 前項天然氣燃料價格計價原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