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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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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用戶得聯合共同投資設置合格系統,供應所需之熱能。所產生之電能除自用外,剩餘之電能由電能供應事業收購,其自用範圍由電能供應事業核定之。 合格系統得由能源用戶以外之第三者參與投資或獨資經營,其所生產之電能由電能供應事業統籌收購。但第三者為經主管機關准設立從事汽電共生相關業務之專業性公司,其投資於合格系統之比例在百分之四十九以下者,該合格系統所產生之電能得由聯合投資之能源用戶自用。其剩餘電能之收購及自用範圍之核定,適用前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第13條規定,能源用戶得聯合共同投資設置合格系統,供應所需之熱能。所產生之電能除自用外,剩餘的電能由電能供應事業收購,其自用範圍由電能供應事業核定。 合格系統可由能源用戶以外的第三者參與投資或獨資經營,然而第三者若要經營汽電共生相關業務,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專業性公司。此專業性公司如果投資於合格系統的比例在百分之四十九以下,則可以將所產生的剩餘電能自用。如果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的投資比例,則需由電能供應事業統籌收購剩餘電能,並適用前項規定的自用範圍核定。 參考資料: - 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 - 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中的案例與實例 - 專家學者的證詞及意見 (由於這裡使用的參考資料與案例非常具體,無法提供最新資料作為範例。)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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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第 13 條規定:「能源用戶得聯合共同投資設置合格系統,供應所需之熱能。所產生之電能除自用外,剩餘之電能由電能供應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