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汽電共生系統,指設置汽電共生設備,利用燃料或處理廢棄物同時產生有效熱能及電能之系統。
根據法規〈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2條,「汽電共生系統」指的是設置汽電共生設備,利用燃料或處理廢棄物同時產生有效熱能及電能之系統。根據經濟部於80年10月11日修正之「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第12條規定,明確了天然氣燃料供應事業售予合格系統所需之天然氣燃料價格計價原則,為汽電共生系統的適用提供了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書或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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