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系統之合約售電容量達十萬瓩以上者,應裝設遙測監視設備,並接受輸配電業之安全調度及無效電力調度。
根據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合格系統的合約售電容量達到十萬瓩以上的情況下,應當裝設遙測監視設備,並且接受輸配電業的安全調度以及無效電力調度。 舉例來說,根據所提及的參考資料中,對於非保證時段的售電,各IPP業者在能量費率的高低方面進行競爭,這符合了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20條中提到的安全調度及無效電力調度的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