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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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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系統之合約售電容量達十萬瓩以上者,應裝設遙測監視設備,並接受輸配電業之安全調度及無效電力調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合格系統的合約售電容量達到十萬瓩以上的情況下,應當裝設遙測監視設備,並且接受輸配電業的安全調度以及無效電力調度。 舉例來說,根據所提及的參考資料中,對於非保證時段的售電,各IPP業者在能量費率的高低方面進行競爭,這符合了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20條中提到的安全調度及無效電力調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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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 20 條規定:「合格系統之合約售電容量達十萬瓩以上者,應裝設遙測監視設備,並接受輸配電業之安全調度及無效電力調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