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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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如因施工發生糾紛,得商請當地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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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業法第6條的相關規定,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如因施工發生糾紛,得商請當地警察機關協助處理。例如,如果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在進行建設工程時遇到工地糾紛或安全議題,依據此條規定,他們可以向當地警察機關請求協助處理問題。這項規定有助於維護施工過程中的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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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