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驗維護業不得僱用未符合第三條規定資格之人員或因租借電機技師執照、技術士證、電匠考驗合格證而受主管機關處分之人員,擔任專任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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