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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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維護業負責人,具有第三條規定之各級電氣技術人員資格者,得自任專任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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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檢驗維護業負責人,具有第三條規定之各級電氣技術人員資格者,得自任專任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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