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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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與經認可合格之廠商約定,受補助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無法為正常之使用時,安裝銷售廠商應負責修復;安裝銷售廠商不為或不能修復時,其製造供應廠商應承擔該產品修復之義務。 經認可之合格廠商不履行前項義務,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依約終止該合格廠商或產品之認可。 經終止認可之廠商或產品,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再提出認可之申請。 前二項終止認可之作業要點及一定期間,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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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