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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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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與經認可合格之廠商約定,受補助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無法為正常之使用時,安裝銷售廠商應負責修復;安裝銷售廠商不為或不能修復時,其製造供應廠商應承擔該產品修復之義務。 經認可之合格廠商不履行前項義務,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依約終止該合格廠商或產品之認可。 經終止認可之廠商或產品,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再提出認可之申請。 前二項終止認可之作業要點及一定期間,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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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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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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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辦法第 10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與經認可合格之廠商約定,受補助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無法為正常之使用時,安裝銷售廠商應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