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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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單位得派員實地抽查接受補助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利用情形。受補助之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依約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設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情節重大者。 二、擅自變更系統用途,而影響原補助目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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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執行單位得派員實地抽查接受補助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利用情形。受補助之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依約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設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情節重大者。 二、擅自變更系統用途,而影響原補助目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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