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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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本島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用戶依本辦法申請補助時,按其所購置之集熱器種類及有效集熱面積,依下列計算基準,予以補助: 一、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二、真空管式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三、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一千元。 四、其他型式之集熱器: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離島地區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用戶,按其所購置之集熱器種類及有效集熱面積,依下列計算基準,予以補助: 一、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三千元。 二、真空管式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三千元。 三、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二千五百元。 四、其他型式之集熱器: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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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