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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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於主管機關公告之申請期限內,檢齊下列文件,向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一、申請設置計畫書。 二、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坐落之土地或建物非申請人所有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出具同意申請人使用之文件;使用期限須在六年以上。 三、依電業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之許可或核准文件。 四、其他依執行單位於申請須知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申請設置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目的。 二、設置場所。 三、裝置容量。 四、系統設備規格、電力品質及系統安全。 五、系統配置說明。 六、每峰瓩申請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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