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其供電用途及最低容量規定如下: 一、供公共設施用者:一峰瓩以上。 二、供住宅用者:一峰瓩以上。 三、供產業用者:十峰瓩以上。 四、其他供電用途,其最低容量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回 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其供電用途及最低容量規定如下: 一、供公共設施用者:一峰瓩以上。 二、供住宅用者:一峰瓩以上。 三、供產業用者:十峰瓩以上。 四、其他供電用途,其最低容量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