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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其供電用途及最低容量規定如下: 一、供公共設施用者:一峰瓩以上。 二、供住宅用者:一峰瓩以上。 三、供產業用者:十峰瓩以上。 四、其他供電用途,其最低容量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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