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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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補助標準如下: 一、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每峰瓩輸出容量以補助新臺幣十一萬元為上限。 二、獨立型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每峰瓩輸出容量以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上限。 補助款最高不得逾該發電系統設置費用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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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