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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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裝業僱用之技術人員及裝管技工離職時,在職技術員工未達第六條規定之最低人數者應於三十日內另行僱用。承裝業技術員工不足,在未另行僱用前不得進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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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管理規則第17條,如果承裝業僱用的技術人員及裝管技工離職後,導致在職技術員工人數未能達到第六條規定的最低人數,則承裝業應在三十日內另行僱用人員。而在未另行僱用人員前,不得進行任何工程。 參考資料: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管理規則,依據最新修訂於XX年XX月XX日公告,對於技術人員離職後要求補足人數的規定有清楚的說明。 範例:某承裝業的技術人員及裝管技工離職,導致在職技術員工數未達規定的最低人數,依照上述法規第17條的規定,該公司在三十日內就重新僱用了足夠的人員以達到最低人數要求。
- 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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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