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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管理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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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裝業受撤銷登記執照處分者,其代表人一年內不得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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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管理規則》第21條,被撤銷登記執照處分的承裝業公司,其代表人在一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這條規定保護了消費者的權益,確保承裝業公司的代表人必須遵守相關法規,以保護公眾安全。例如,如果一家承裝業公司的執照因違反安全規定而被撤銷,該公司的代表人在一年內無法再次申請登記。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承裝業公司的管理和操作符合法律要求,從而確保大眾的安全。

  • 撤銷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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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管理規則第 21 條規定:「承裝業受撤銷登記執照處分者,其代表人一年內不得申請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管理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