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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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場所申請技術員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所僱用之技術員資格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及工本費,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合格者發給電氣技術員執照,並副知台電公司當地區營業處所,用電場所為工廠者,應另附工廠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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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用電場所申請技術員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所僱用之技術員資格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及工本費,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合格者發給電氣技術員執照,並副知台電公司當地區營業處所,用電場所為工廠者,應另附工廠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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