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設立技術團體,應填具申請書暨技術員名冊各五份,連同公司組織或經登記合格之法人團體執照影本及分區使用之營業場所證明、代表人、技術員之資格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執照工本費,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經派員勘查鑑定合格者發給登記執照,並副知台電公司當地區營業處所及當地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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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技術團體,應填具申請書暨技術員名冊各五份,連同公司組織或經登記合格之法人團體執照影本及分區使用之營業場所證明、代表人、技術員之資格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執照工本費,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經派員勘查鑑定合格者發給登記執照,並副知台電公司當地區營業處所及當地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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