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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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技術團體,應填具申請書暨技術員名冊各五份,連同公司組織或經登記合格之法人團體執照影本及分區使用之營業場所證明、代表人、技術員之資格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執照工本費,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經派員勘查鑑定合格者發給登記執照,並副知台電公司當地區營業處所及當地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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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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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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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