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電場所負責人應督同技術員或技術團體對所管電氣設備依下列規定做定期檢驗: 一、高壓以上部分每三個月至少檢驗一次。 二、低壓部分每六個月至少檢驗一次。 前項檢驗結果應作成紀錄。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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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場所負責人應督同技術員或技術團體對所管電氣設備依下列規定做定期檢驗: 一、高壓以上部分每三個月至少檢驗一次。 二、低壓部分每六個月至少檢驗一次。 前項檢驗結果應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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