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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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員或技術團體應填製下列報表一式兩份,分送主管機關及台電公司當地區營業處所備查。 一、事故發生後五日內應填報電氣事故報告表。 二、檢驗後五日內填報電氣設備定期檢驗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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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規定技術員或技術團體應填製事故發生後五日內的電氣事故報告表和檢驗後五日內的電氣設備定期檢驗紀錄表,以一式兩份分送主管機關及台電公司當地區營業處所備查。 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在發生電氣事故後,及時向主管機關和台電公司提交報告,並在設備檢驗後記錄相應的檢驗紀錄,以確保相關事宜得以妥善處理。例如,如果電氣事故發生後,公司應立即填報電氣事故報告表,並在設備定期檢驗後填報檢驗紀錄表,以確保安全管理和事故賠償的相關記錄得以保存。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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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