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技術員或技術團體應填製下列報表一式兩份,分送主管機關及台電公司當地區營業處所備查。 一、事故發生後五日內應填報電氣事故報告表。 二、檢驗後五日內填報電氣設備定期檢驗紀錄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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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員或技術團體應填製下列報表一式兩份,分送主管機關及台電公司當地區營業處所備查。 一、事故發生後五日內應填報電氣事故報告表。 二、檢驗後五日內填報電氣設備定期檢驗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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