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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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 2.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有關爭議調解之受理、調解程序之執行及其相關業務事項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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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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