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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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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
  2. 2.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事項,委任本部能源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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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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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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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