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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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進口供其興建或營運之再生能源發電相關設備,得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免徵進口關稅及第二項分期繳納進口關稅之規定,以下列各款發電設備為限: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二、風力發電設備。 三、離岸風力發電系統。 四、小水力發電設備。 五、地熱能發電設備。 六、海洋能發電設備。 七、生質能發電設備。 八、廢棄物發電設備。 九、燃料電池發電設備。 十、其他發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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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的資料來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第 3 條明確列出了可以適用免徵進口關稅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的再生能源發電相關設備的範例,包括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風力發電設備、離岸風力發電系統、小水力發電設備、地熱能發電設備、海洋能發電設備、生質能發電設備、廢棄物發電設備、燃料電池發電設備以及其他發電設備。這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在進口時可以得到特殊的關稅優惠,這些政策的實施正好鼓勵了再生能源發電技術的發展和應用。
- 公司法法規
- 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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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