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中央
主管機關
對於前條之申請,經審
核
其符合本條例
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
及本辦法
第三條至第五條
之規定者,應發給國內無產製證明或用途證明。
前項證明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期滿前,申請人有正當理由,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