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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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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設置前二條設備或設施者,應於設置前,檢附下列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二、依法登記開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附件二)及剖面示意圖、平面配置圖、立面圖。
  2. 2.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檢附結構計算說明書: 一、設置高度超過三公尺。 二、設置仰角固定。 三、設置範圍超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 四、設置支撐架結合新設頂
  3. 3.輸變電相關設施設置保護用構造物且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情形者,應另檢附結構計算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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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 7 條規定:「設置前二條設備或設施者,應於設置前,檢附下列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一、再生能源發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