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 7 條
快速跳轉
- 1.設置前二條設備或設施者,應於設置前,檢附下列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二、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附件二)及剖面示意圖、平面配置圖、立面圖。
- 2.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檢附結構計算說明書: 一、設置高度超過三公尺。 二、設置仰角非固定。 三、設置範圍超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 四、設置支撐架結合新設頂蓋。
- 3.輸變電相關設施設置保護用構造物且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情形者,應另檢附結構計算說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業名詞
- 意圖名詞
- 非名詞
- 蓋名詞
-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 5 條條文
-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