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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許可或供氣營業執照,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定期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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